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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文贊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0934號 |
| 原始職業 | 交通部台北電信局桃園收報台2等技務佐 |
| 被起訴時年齡 | 24歲 |
| 同案被告 | 林清良、賴鳳朝、李詩澤、凃朝吉、簡萬坤、黃漢忠 |
| 被控犯行描述 | 僅有參加匪幫而無有吸收他人情事但既參加林賴李等之叛亂組織並受其領導從事商討購置器材製造發報機研究密碼調查當地駐軍電台等工作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顏忠魯 |
| 書記官 | 劉齊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3月8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51=virtual002=virtual005=001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安潔字第2328號 |
| 公訴人 | 顏忠魯 |
| 辯護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林清良、賴鳳朝、李詩澤、凃朝吉、簡萬坤、黃漢忠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劉醒吾、苟世英、殷敬文 |
| 書記官 | 管萃恩 |
| 終審日期 | 民國41年12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51=virtual003=virtual007=001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