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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張進乾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進乾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1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981號
原始職業 霧社衛生所主任醫師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吳金城、顏金田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顏錦華巫綤熹吳金城係匪諜竟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0月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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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46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吳金城、顏金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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