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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丁潔塵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安東省安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149號
原始職業 義民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姚錦、黃賢忠、徐代錫、邱興生、徐代德、范榮枝、樊志育、劉鄹昱、麥錦裳、楊環
被控犯行描述

姚錦煽惑於三十七三十八兩年中被告丁潔塵加入姚錦領導之匪黨並受其領導,成立學習小組參加集會,研讀唯物論、新民主主義中國共黨產黨綱等反動書籍,并皆自動提交自傳宣誓入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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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41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樊志育丁潔塵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樊志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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