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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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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金璧、李金壁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三軍用汽車修理廠器材庫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1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748號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徐國維、許燈炎、許壽山、林拾、謝秉乾、姜文鑑、王全美、黃相彬、謝清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邵彬如、劉達、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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