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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奕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浙江省杭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971號
原始職業 在軍監執行之叛亂犯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林學禮、張敏生、周坤如、王成家、邱奎壁、孫天來、林拾
被控犯行描述

在軍監建立叛亂組織互相研究匪黨理論策略聚集討論匪黨發動意圖待機暴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3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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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0012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林學禮、張敏生、周坤如、王成家、邱奎壁、孫天來、林拾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王名馴、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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