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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金財1、鄭崇台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遵戎字第4658號、(61)警檢訴字第006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具叛國之念,妄圖成立組織,推翻政府,並已草擬綱領備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劉延慶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7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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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遵威字第5185號,(61)初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0,遵威,5185
【裁判日期】600803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鄭金財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 灣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判 決            六十一年度初特字第十號
六十年遵威字第五一八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鄭金財 (卽鄭崇台) 男,年四十七歲(民國十三年生),台灣省宜蘭縣人,住宜蘭縣,業商,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李在湘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鄭金財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盟旗圖案二張、及「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政治綱領、政治組織、告人民書、告全體同志書、台灣進行曲、論台灣人民自治、自治宣言等反動文件均沒收。
  事 實
鄭金財(卽鄭崇台)於民國卅九年間,因參加共匪「台灣工委會」,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十四年五月刑滿出獄,竟不知悛悔,於民國六十年三月間,在台北市開封街二段六十二號居所,妄圖以完成共產主義世界革命為宗旨,撰擬「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政治綱領、政治組織、「告台灣人民書」、「告全體同志書」、「台灣進行曲」、「論台灣人民自治」、「自治宣言」等反動文件,並繪製「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盟旗圖案,預備成立匪「台灣人民自治同盟」,企圖以已獲釋放叛亂犯為組織骨幹,推翻政府,掌握政權,進而擁護匪偽政權,案經本部保安處查覺,並在其宜蘭住所搜獲上開反動文件,一併移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訊據被告鄭金財僅供認因思想中毒過深,加以出獄後生活潦倒,益形怨恨政府,乃於民國六十年三月間,在台北市開封街二段六十二號居所,及台北新公園等地,撰擬「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政治綱領、政治組織、「告台灣人民書」、「告全體同志書」、「台灣進行替」、「論台灣人民自治」、「自治宣言」等反動文件,並繪製「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盟旗圖案,預備成立「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等事實,否認有以釋放服刑之叛亂犯為組織骨幹,推翻政府,掌握政權,進而擁護匪偽政權,為共產主義之世界革命而奮鬥之意,辯護人幷據以為之辯解,惟關此部分,已據被告於本部保安處曁軍事檢察官偵查中,迭供不移,所撰「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第一條亦載明該偽盟以「完成共產主義世界革命為宗旨」,並有獲案之「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盟旗圖案二張,「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政治綱領、政治組織、「告台灣人民書」、「告全體同志書」、「台灣進行曲」、「論台灣人民自治」、「自治宣言」等反動文件附卷可稽,犯罪事証至臻明確,不容空言否認,辯護人所持辯解亦不足採。核其所為,應依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罪處以適度之刑,並褫奪公權。獲案之「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盟旗圖案二張及「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政治綱領、政治組織、告台灣人民書、告全體同志書、台灣進行曲、論台灣人民自治、自治宣言等反動文件均係違禁物,應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三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二項,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韓延年蒞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三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王 雲 濤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書記官 盧 榮 昌
本判決於60年9月20日確定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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