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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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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葉拯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遼寧省遼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第八大隊上尉參謀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328號
判決主文

無罪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陳珊、何祖武、金師圃、端木棪、宋膺三
書記官 桑振業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39=3132053=53=1=008=0005017180006.jpg

平復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211000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叛亂嫌疑,經國防部 39年度勁功字第328號判決無罪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39年12月16日起至 40年2月3日,於判決無罪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月19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101年度第009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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