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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唐志堂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39年 |
| 裁判書字號 | (39)安潔字第2517號 |
| 判決主文 | 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鍾浩東、李蒼降、江支會、蔡新興、許省五、許省六、阮紅嬰、王荊樹、蔡秋土、張國隆、楊進新、黃志明、曾碧麗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100條1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死刑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陳慶粹、顏忠魯、顏忠魯 |
| 書記官 | 洪諒盛 |
| 終審日期 | 民國39年10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9000000E=0039=055.6.16=1=virtual001=virtual001=001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