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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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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鄧治筠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四川省江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醫學院護理科高護6期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霍振江劉劍鋒于雲祿張象濟王佑民邱承美鄭金山吳淳周世英羅同伯李志方李建中朱澤濃馬興生劉鐵鋒楊大綱汪思孟張保仁鍾久安王世光王令嫻方宗英沈德懿辛勉高典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左協田泰運鄭有齡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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