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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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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佑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河南省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醫學院醫科49期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霍振江、劉劍鋒、于雲祿、張象濟、邱承美、鄭金山、吳淳、周世英、羅同伯、李志方、李建中、朱澤濃、馬興生、劉鐵鋒、楊大綱、汪思孟、張保仁、鍾久安、王世光、王令嫻、方宗英、鄧治筠、沈德懿、辛勉、高典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左協、田泰運、鄭有齡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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