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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溪河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517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第一大隊第四中隊新生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毛伯勳、王元治、洪德明、邵玉清、嚴子木、翁書輝、邱依大、李寶生、趙本進、王宗全、沈迪光、商順洪、丁邦賢、徐常仁、徐官福、詹斌、李振山、張金潭、廖榮源、文自然、王昌林、吳學文、許錦榜、馬青山、吳訓清、馬順亭、朱三華、徐從甫、李德海、趙立法、黃倫金、封紀林、李火才、周富緒、劉敬堂、陳鄭厝、胡方道、蕭祖國、王承英、王孝政、李樹雲、張明忠、左德興、蔣金生、林建中、丁培金、孫鳴科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4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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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517號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毛伯勳、王元治、洪德明、邵玉清、嚴子木、翁書輝、邱依大、李寶生、趙本進、王宗全、沈迪光、商順洪、丁邦賢、徐常仁、徐官福、詹斌、李振山、張金潭、廖榮源、文自然、王昌林、吳學文、許錦榜、馬青山、吳訓清、馬順亭、朱三華、徐從甫、李德海、趙立法、黃倫金、封紀林、李火才、周富緒、劉敬堂、陳鄭厝、胡方道、蕭祖國、王承英、王孝政、李樹雲、張明忠、左德興、蔣金生、林建中、丁培金、孫鳴科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付軍法審判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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