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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吳長生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長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503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林德星、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陳永生、江德龍、林金春、黃金煌、王鶴祺、陳來發、劉煌、周永富、陳森沂、黃樹丙、詹阿輝、陳金波、顏大樹、蘇生、王昭然、蔡金河、隋宗清、梁渠、戴杰、許永長、陳太平、顏文科
被控犯行描述

不付軍法審判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張齊斌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0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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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呂華璋、林德星、李清增、李榮源、江德龍、林金春、黃金煌、王鶴祺、陳來發、陳永生、劉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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