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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可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福建省福清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興潮旅社帳房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76號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方雪漁、呂松濤、賴傑三、羅漢祥、陳可立、劉寄塵、甘可鵬、蕭明柱、張富亨、梁國誠、陳覺文、曾照耀、朱洪良、余建中、王岐山、江域、鄭慶桂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端木棪
書記官 韓醴泉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8月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安澄,1576
【裁判日期】390726
【裁判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方雪漁、呂松濤、賴傑三、羅漢祥、陳可立、劉寄塵、甘可鵬、蕭明柱、張富亨、梁國誠、陳覺文、何可秀、曾照耀、朱洪良、余建中、王岐山、江域、鄭慶桂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39)安澄字第1576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方雪漁 男 年三十三歲 廣東省惠耒縣人 住台北市第二女子中學宿舍任該校教員
    呂松濤 男 年三十二歲 廣東省普寧縣人 住台北市糧食局 台北事務所監務組組員
    賴傑三 男 年三十歲  廣東省普寧縣人 住台北市 台北監獄看守
    羅漢祥 男 年二十九歲 廣東省梅縣人  住台北市 任該處旅檢室科員
    陳可立 男 年二十五歲 湖南省陵容縣人 住基隆任警員
    劉寄塵 男 年二十四歲 湖南省耒陽縣人 住台北縣任警員
    甘可鵬 男 年二十三歲 浙江省消江縣人 住台灣省警察學校第二部宿舍任該校實習員
    蕭明柱 男 年三十三歲 廣東省朝陽縣人 寄籍浙江省嘉興縣 交通部民航局會計主任
    張富亨 男 年二十五歲 安徽省靈璧縣人 住台灣省警察學校 任該校區隊長
    梁國誠 男 年二十二歲 台南市人  住中山北路 台灣銀行職員
    陳覺文 男 年二十四歲 廣東省澄海縣人 住湖口陸軍第六軍第二○七師第六三團通訊連少尉附員
    何可秀 男 年三 十歲 福建省福清縣人 住台北市 興潮旅社賬房
    曾照耀 男 年二十九歲 廣東省饒平縣人 住台北市 台北市警察第四分局雇員
    朱洪良 男 年三十四歲 上海市人  住台北市上海金剛橡膠廠台北 行所主任
余建中 男 年   歲 江蘇省阜寧縣人 住台北市   金剛橡膠廠台北發行所  
王歧山 男 年二十九歲 江蘇省准蔭縣人 住台北縣 組職員
江 域 男 年三十歲  江蘇省南通縣人 住台中縣警察局任該局第一科科員
鄭慶桂 男 年三十一歲 福建省莆田縣人 住台北市任第四科股長
右列被告因叛亂嫌疑一案經本部審判如左
  主文
方雪漁呂松濤賴傑三羅漢祥陳可立劉寄塵甘可鵬蕭明柱張富亨梁國誠陳覺文何可秀曾照耀朱洪良余建中王歧山江域鄭慶桂均無罪
  理由
本案被告方雪漁等因鄭呂嚴等叛亂案涉有嫌疑經台灣自警務處及本部保安處先後拘解到部除 嚴王隆煜林範龍道典龍亞電方 吳作樞陳華李維特等九名罪証確鑿已另案判決確定外被告方雪漁呂松濤賴傑三羅漢祥陳可立劉寄塵甘可鵬蕭明柱張富亨梁國誠陳覺文何可秀曾照耀朱洪良余建中王歧山江域鄭慶桂等十八名經分別審訊均否認有參加匪黨組織及受匪利用共同叛亂等行為經查尚無實體事証其犯罪行為自屬不能証明按犯罪事實應依証據認定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著有明文是被告方雪漁等十八名均難令負刑責應諭知無罪
基上論結除所錄被告蕭明華蔡瑞月二名續訊另結外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端木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韓醴泉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七 月 廿 六 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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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涉叛亂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1567號判決無罪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39年2月3日起至39年3月24日,於判決無罪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月22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5年度第0078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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