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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榮河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787號
原始職業 水利局斗六工程處雇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蘇榮生、張天經、林炳欽、鄭水順、吳景星、彭瑞炎、李張瑞、洪宗淇、陳慶昆、楊學甲、許振燻、徐番邦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水順吳榮河彭瑞炎楊學甲參加叛亂組織集會接受匪思想訓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曾豈凡
書記官 陳寶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2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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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57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蘇榮生、張天經、林炳欽、鄭水順、李張瑞、彭瑞炎、吳景星、楊學甲、許振燻、洪宗淇、陳慶昆、徐番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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