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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顏錦華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8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553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馬時彥、祝英傑、王幼石、陳行中、杜誠、杜楓、丁桂昌、鄔榮盛、劉水龍、郭文魁、黃胤昌、郭聰輝、黃藻儒、蕭坤裕、吳榮河、林聲發、徐維琛、吳逸民、陳正宸、吳哲雄
被控犯行描述

接受馬時彥祝英傑所領導新民主主義同志聯合委員會反動教育並從事有利於匪幫言論及連絡叛亂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盧玉祥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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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劉守垿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吳榮河、林聲發、徐維琛、吳逸民、陳正宸、吳哲雄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唐湘清、聶開國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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