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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文貴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文貴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514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陳生財、黃財源、黃天送、陳標、闕木田、陳新傳、陳有義、謝乞、陳朝河、謝紅、謝元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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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31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周咸慶、王名馴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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