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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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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居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起訴書字號 (43)起字第1339號
原始職業 警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陳蜀倫
被控犯行描述

陳蜀倫係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巡佐陳居係該局大甲分駐所警員於民國三十八年十月間在沙鹿派出所服務時與匪諜林茂雄時有交談陳蜀倫陳居竟將沙鹿鎮駐軍數目營址告知林茂雄陳蜀倫並將駐軍月報表交付林茂雄過目林茂雄將上開資料作成情報

所犯法條及條次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2條1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史錫恩
書記官 曹文輔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32=virtual001=virtual019=0007.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3)刑判字第1999號
公訴人 史錫恩
判決主文

因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32條1項、刑法132條2項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俊
書記官 傅新華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32=virtual001=virtual019=00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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