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蔡炳紅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炳紅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21號
原始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陳華、吳作樞、劉文俊、黃祖權、宋孟韶、楊俊隆、傅鍾韓、吳聲達、崔乃彬、盧鴻池、傅如芝、施顯華、張皆得、陳南昌、彭金木、許學進、張樹旺、宋盛淼、吳相故、游飛、黃采薇、方宗英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二年發交新生訓導處執行徒刑共謀以消極方法阻礙新生訓導處執行業務拒絕參加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研究匪幫理論誘惑衛兵「陣前起義」慶祝匪偽國慶日及偽匪宣傳「歌唱祖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7=276.11=7529.7=virtual005=virtual006=001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崔乃彬、許學進、傅如芝、游飛、陳南昌、高木榮、吳作樞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殷敬文、彭國壎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7=276.11=7529.7=virtual010=virtual001=0007.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