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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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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王起均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起均

性別

男

籍貫

福建省長樂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666號
原始職業 台北稅捐處實習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陳力羣、高桂麟、趙一涵、葉友倫、柯則恭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六七月間陳力群即將受匪驅使來台工作任務面告王起均,並囑繪基隆砲位要塞圖一張以備獻匪,8月間王起均將圖繪妥並代搜集台灣交通圖一份一併交陳力群收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2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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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10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圖表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陳力羣、柯則恭、高桂麟、葉友倫、趙一涵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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