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炳煌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344號
原始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岸內糖廠農場技術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呂來、祝木華
被控犯行描述

林炳煌、呂石來(呂來)、祝木華均不付軍法審判。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8=virtual001=virtual020=0007.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344號
判決主文

林炳煌祝木華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祝木華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付軍法審判
終審審理人 端木棪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8=virtual001=virtual023=0013.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