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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廖成福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1343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30歲 |
| 同案被告 | 簡國賢、陳克誠、陳戊寅、陳定坤、莊金明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廖成福於民國三十七年七月,經黃匪培奕吸入匪幫,參加集體學習會,研究「民主專政」、「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刊,與叛徒簡國等在桃園、苗栗一帶從事宣傳、吸收、建立群眾關係,及掩護黨徒藏匿等工作。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端木棪 |
| 書記官 | 宋定亞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4月3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8=virtual001=virtual019=000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3年 |
| 裁判書字號 | (43)審三字第50號 |
| 公訴人 | 端木棪 |
| 辯護人 | 羅鎮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簡國賢、陳戊寅、陳定坤、莊金明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周咸慶、彭國壎、邢炎初 |
| 書記官 | 管萃恩 |
| 終審日期 | 民國43年7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8=virtual002=virtual007=000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