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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廖成福
受裁判人/當事人

廖成福

性別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34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簡國賢陳克誠陳戊寅陳定坤莊金明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廖成福於民國三十七年七月,經黃匪培奕吸入匪幫,參加集體學習會,研究「民主專政」、「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刊,與叛徒簡國等在桃園、苗栗一帶從事宣傳、吸收、建立群眾關係,及掩護黨徒藏匿等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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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0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簡國賢陳戊寅陳定坤莊金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邢炎初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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