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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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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周作民

性別

籍貫

山東省威海衛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946號
原始職業 勝昌漁業公司華浮一號漁輪無線電報服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戚耀富戚其岳谷源泉王光世劉德宸劉旭春楊宰良劉馨吾李宏鼎王荊三張炤民
被控犯行描述

經匪之吸收訓練後派充兒童團指導員,從事叛亂發動鬥爭。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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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戚耀富戚其岳劉德宸劉旭春楊宰良劉馨吾李宏鼎王荊三張炤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陶銳王正益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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