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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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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周作民

性別

男

籍貫

山東省威海衛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946號
原始職業 勝昌漁業公司華浮一號漁輪無線電報服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戚耀富、戚其岳、谷源泉、王光世、劉德宸、劉旭春、楊宰良、劉馨吾、李宏鼎、王荊三、張炤民
被控犯行描述

經匪之吸收訓練後派充兒童團指導員,從事叛亂發動鬥爭。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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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戚耀富、戚其岳、劉德宸、劉旭春、楊宰良、劉馨吾、李宏鼎、王荊三、張炤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陶銳、王正益、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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