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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2398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29歲 |
| 同案被告 |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王象、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蔡梱、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黃開與陳明新之妻,因借貸問題相識,去年七月陳妻帶陳明新前來黃家幫忙農作,陳妻對黃言明,陳明新前因二二八事變被捕拘禁三年釋放,現政府又要緝捕,請求暫時允許居住,黃即讓在家工作,陳明新曾以農民生活困苦,又無價值,非常努力,都是吃番薯,農作物收成又被剝削,所餘無幾等與,向黃煽動,黃亦知其意在煽惑農民,則陳為匪諜分子,黃已明知,意收隱匿其家十餘日。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端木棪 |
| 書記官 | 宋定亞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6月1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65=virtual003=virtual002=0003.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審復字第004號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藏匿犯人 于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同案被告 | 王象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刑法164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2年;感化教育3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日期 | 民國42年3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1=1571=30900077=89=081=000014837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