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王象、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蔡梱、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開與陳明新之妻,因借貸問題相識,去年七月陳妻帶陳明新前來黃家幫忙農作,陳妻對黃言明,陳明新前因二二八事變被捕拘禁三年釋放,現政府又要緝捕,請求暫時允許居住,黃即讓在家工作,陳明新曾以農民生活困苦,又無價值,非常努力,都是吃番薯,農作物收成又被剝削,所餘無幾等與,向黃煽動,黃亦知其意在煽惑農民,則陳為匪諜分子,黃已明知,意收隱匿其家十餘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2=276.11=65=virtual003=virtual002=000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004號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藏匿犯人

于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王象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64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30900077=89=081=0000148370004.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