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陳越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越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6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陳明新、張溜、張有義、陳孝、王象、黃開、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蔡梱、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越於三十六年夏,經張溜吸加入匪黨擔任宣傳吸收工作,前後由張溜、陳明新領導為嘉義匪朴子小組負責人吸收呂賽,蔡西涵等參加匪幫。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2=276.11=65=virtual003=virtual002=000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明新、張溜、張有義、陳孝、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蔡梱、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1=013=0004.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