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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義農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7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安序字第3701號 |
| 原始職業 | 木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47歲 |
| 同案被告 | 許再傳、王再傳、林茂松、陳振福、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陳聰明、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
| 被控犯行描述 | 在日據時期即參加匪黨,為老台共份子,台灣光復後於三十五年由前匪「台北市委會」書記廖瑞發介入匪黨,繼續活動,初與王忠賢、廖瑞發、楊來傳、周植、林良材等同一小組,受廖瑞發之領導,曾任匪台北市委及工人工作委員會委員,先後吸收蔡朝宗、汪枝、許希寬、陳旬煙、陳春慶、陳猷明、吳明通等參加匪黨。三十八年底,見廖匪瑞發被捕逃在海山,繼續工作。三十九年七月入匪鹿窟武裝基地,受訓後幫助發展教育,訓練羣眾工作,受匪首陳通和、陳本江之領導。至四十一年十二月,奉匪首命,階(偕)同陳春慶、張棟柱、李上甲、林茂松等匪至瑞芳以南八分寮匪「曉」武裝基地,繼續叛亂工作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梅綬蓀 |
| 書記官 | 余季藩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9月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3=virtual001=virtual013=000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