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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義農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義農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7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木工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許再傳王再傳林茂松陳振福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陳聰明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被控犯行描述

在日據時期即參加匪黨,為老台共份子,台灣光復後於三十五年由前匪「台北市委會」書記廖瑞發介入匪黨,繼續活動,初與王忠賢、廖瑞發、楊來傳、周植、林良材等同一小組,受廖瑞發之領導,曾任匪台北市委及工人工作委員會委員,先後吸收蔡朝宗、汪枝、許希寬、陳旬煙、陳春慶、陳猷明、吳明通等參加匪黨。三十八年底,見廖匪瑞發被捕逃在海山,繼續工作。三十九年七月入匪鹿窟武裝基地,受訓後幫助發展教育,訓練羣眾工作,受匪首陳通和、陳本江之領導。至四十一年十二月,奉匪首命,階(偕)同陳春慶、張棟柱、李上甲、林茂松等匪至瑞芳以南八分寮匪「曉」武裝基地,繼續叛亂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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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2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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