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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蔡梱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王象、黃開、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被控犯行描述

蔡梱於三十九年七月在吳復家農作與陳明新相識且知陳係「二二八」事變逃犯,對陳已有懷疑,同年十月在吳復家,陳忽約其談話,蔡心中則愈覺驚奇至晤談時,陳將手榴彈及子彈一盒託其代為保管埋藏,蔡竟不拒絕又於接受後,即唆使其友蔡全作代為埋藏,遭蔡全作拒絕仍是埋藏自已家園中,該陳明新既為蔡梱所懷疑之人物,又發現其有私藏軍火,其為叛徒可以立斷,竟不告密檢舉,又為其埋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29條、刑法18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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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86條、刑法5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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