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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2398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29歲 |
| 同案被告 |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王象、黃開、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
| 被控犯行描述 | 蔡梱於三十九年七月在吳復家農作與陳明新相識且知陳係「二二八」事變逃犯,對陳已有懷疑,同年十月在吳復家,陳忽約其談話,蔡心中則愈覺驚奇至晤談時,陳將手榴彈及子彈一盒託其代為保管埋藏,蔡竟不拒絕又於接受後,即唆使其友蔡全作代為埋藏,遭蔡全作拒絕仍是埋藏自已家園中,該陳明新既為蔡梱所懷疑之人物,又發現其有私藏軍火,其為叛徒可以立斷,竟不告密檢舉,又為其埋藏。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29條、刑法186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端木棪 |
| 書記官 | 宋定亞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6月1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65=virtual003=virtual002=0003.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安潔字第2645號 |
| 公訴人 | 端木棪 |
| 辯護人 | 張元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86條、刑法55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死刑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范明 |
| 書記官 | 湛棣 |
| 終審日期 | 民國42年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1=013=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