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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莊金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4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343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簡國賢、廖成福、陳克誠、陳戊寅、陳定坤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莊金明,有明知石聰金、廖成福等均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反與相處、接近等事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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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0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陳戊寅陳定坤莊金明均無罪

同案被告 簡國賢、廖成福、陳戊寅、陳定坤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邢炎初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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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叛亂等,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 50號判決無罪保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2年12月14日起至 43年5月16日,於判決無罪保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月 3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101年度第0097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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