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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坤波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7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51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同案被告 詹賜進陳賜義黃萬乞黃萬居
被控犯行描述

係台北縣石碇鄉玉桂嶺山民,三十九年春,朱毛匪幹陳通和、王新發至該山區組織武裝叛徒,策應匪幫攻台,曾勸誘被告參加偽「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斯時被告年尚未滿十四歲(經查明身份證係民國二十六年六月七日出生),幼稚無知,盲目應允,但並無為匪工作……係無知山民,雖允參加匪幫外圍組織,但不明其內容,尚難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論處,惟與匪交往,其思想不免受其影響,際此加強肅奸防諜之際,認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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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7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陳賜義黃萬乞黃萬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彭國壎周咸慶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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