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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兆鑅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3年 |
| 裁判書字號 | (43)審3字第145號 |
| 公訴人 | 范覺非 |
| 辯護人 | 馬心聲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同案被告 | 莊水清、方振淵、陳雙興、陳德祥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7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范明、彭國壎、王名馴 |
| 書記官 | 劉齊 |
| 終審日期 | 民國44年3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35=virtual001=virtual015=001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