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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方振淵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756號
原始職業 台中區農林改良廠額外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莊水清、陳雙興、陳德祥、林兆鑅
被控犯行描述

方振淵明知為匪諜而不向政府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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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45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莊水清、林兆鑅、陳雙興、陳德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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