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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毓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安序字第3015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省電力公司技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24歲 |
| 同案被告 | 林增新、廖學龍、陳盛景、許宗隆、陳坤發、駱永福、林宗勤、王錦松、黃毓德、張錦塗、陳邦岸、吳素珠、黃大田、林斯鎰、陳許全、鄭秋煌、張均仁、莊和文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三十六年八月間,在板橋由盧匪哲德介入匪黨組織,受盧個別指導教育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梅綬蓀 |
| 書記官 | 余季藩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7月3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4=276.11=13=virtual001=virtual006=0015.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審3字第74號 |
| 公訴人 | 梅綬蓀 |
| 辯護人 | 羅鎮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參加叛亂之組織 |
| 同案被告 | 林增新、廖學龍、陳盛景、許宗隆、陳坤發、駱永福、林宗勤、王錦松、黃毓德、張錦塗、陳邦岸、吳素珠、黃大田、林斯鎰、陳許全、鄭秋煌、張均仁、莊和文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0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彭國壎 |
| 書記官 | 杜蔭桐 |
| 終審日期 | 民國43年3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4=276.11=13=virtual003=virtual001=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