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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毓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1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電力公司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林增新、廖學龍、陳盛景、許宗隆、陳坤發、駱永福、林宗勤、王錦松、黃毓德、張錦塗、陳邦岸、吳素珠、黃大田、林斯鎰、陳許全、鄭秋煌、張均仁、莊和文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八月間,在板橋由盧匪哲德介入匪黨組織,受盧個別指導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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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林增新、廖學龍、陳盛景、許宗隆、陳坤發、駱永福、林宗勤、王錦松、黃毓德、張錦塗、陳邦岸、吳素珠、黃大田、林斯鎰、陳許全、鄭秋煌、張均仁、莊和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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