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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盛景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盛景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15號
原始職業 印刷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林增新、廖學龍、林斯鎰、許宗隆、陳坤發、駱永福、林宗勤、王錦松、黃毓德、張錦塗、陳邦岸、吳素珠、黃大田、黃毓煌、陳許全、鄭秋煌、張均仁、莊和文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夏季,在板橋由叛徒盧哲德介入匪黨組織,與許宗隆、陳坤發、江金木、駱永福、盧哲德同一小組,受盧哲德領導,曾參加集會三次,並曾介紹許宗隆、陳坤發、江金木等三人,由盧哲德吸收參加匪黨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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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林增新、廖學龍、林斯鎰、許宗隆、陳坤發、駱永福、林宗勤、王錦松、黃毓德、張錦塗、陳邦岸、吳素珠、黃大田、黃毓煌、陳許全、鄭秋煌、張均仁、莊和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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