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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振福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振福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陳義農、王再傳、林茂松、許再傳、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陳聰明、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七月間,由胡根旺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與楊東和、陳振發、陳振宇同一小組,受(許)匪再傳領導教育,先後介紹楊東和、陳興、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李長、方秀人、方義德、方錦文、李宗文等參加匪「地下武裝工作隊」並為匪做調查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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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陳煥生、邢炎初、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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