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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許希寬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希寬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472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許東茂、陳朝陽、廖木盛、陳田其、陳啟旺、林茂同、周水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為匪工作與吸收叛徒擴大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黃柱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1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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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朝陽、廖木盛、陳田其、陳啟旺、林茂同、周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彭國壎、殷敬文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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