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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蕭有本
受裁判人/當事人

蕭有本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05號
原始職業 農兼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江鳳江萬來廖媽景李東富許進旺簡元清羅英宗施業蕭有土葉金水呂芳榮羅振宗羅來民林連地
被控犯行描述

經江鳳介予許匪希寬吸收加入匪黨組織受許匪領導教育並將張常坡(在逃)介與陳匪義農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又以其家供許匪希寬陳匪義農向羣眾實施匪黨教育多次復應陳匪義農之號召與陳匪義農張匪常坡溫匪萬金及許進旺廖媽景簡元清羅英宗等組織「結拜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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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江鳳江萬來廖媽景李東富許進旺簡元清羅英宗施業蕭有土葉金水呂芳榮羅振宗羅來民林連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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