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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炳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安序字第3701號 |
| 原始職業 | 礦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24歲 |
| 同案被告 | 陳義農、王再傳、林茂松、陳振福、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陳聰明、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許再傳、蔡金生、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
| 被控犯行描述 | 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父子五人,四十一年十月間,均由陳振福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父子五人同一小組,受許匪再傳之領導教育,蔡丁財曾參加教育集會十次,蔡金池九次,蔡隆順、蔡炳各五次,蔡金生一次,聽講「新民主主義」、「經濟問題」及守秘防特等等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梅綬蓀 |
| 書記官 | 余季藩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9月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3=virtual001=virtual013=0006.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審3字第84號 |
| 公訴人 | 梅綬蓀 |
| 辯護人 | 羅鎮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參加叛亂之組織 |
| 同案被告 | 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方秀人、陳興、李長、陳春木、陳振宇、蔡金生、蔡隆順、蔡金池、蔡丁財、方錦文、陳振福、方義德、李宗文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0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陳煥生、邢炎初、周咸慶 |
| 書記官 | 王蔭庭 |
| 終審日期 | 民國43年3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3=virtual004=virtual001=0012.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