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炳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陳義農王再傳林茂松陳振福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陳聰明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許再傳蔡金生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被控犯行描述

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父子五人,四十一年十月間,均由陳振福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父子五人同一小組,受許匪再傳之領導教育,蔡丁財曾參加教育集會十次,蔡金池九次,蔡隆順、蔡炳各五次,蔡金生一次,聽講「新民主主義」、「經濟問題」及守秘防特等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3=virtual001=virtual013=0006.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方秀人陳興李長陳春木陳振宇蔡金生蔡隆順蔡金池蔡丁財方錦文陳振福方義德李宗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煥生邢炎初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3=virtual004=virtual001=0012.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