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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葉金水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05號
原始職業 農兼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江鳳、蕭有本、江萬來、廖媽景、李東富、許進旺、簡元清、羅英宗、羅來民、林連地、施業、蕭有土、呂芳榮、羅振宗
被控犯行描述

在蕭永本家聽許匪希寬講述農民的痛苦「二二八」事件大陸戰爭情況等有利於匪黨之荒謬言論一次明知許匪希寬惟匪諜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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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江鳳、蕭有本、江萬來、廖媽景、李東富、許進旺、簡元清、羅英宗、施業、蕭有土、呂芳榮、羅振宗、羅來民、林連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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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無故遭國府軍逮捕後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36年3月5日起,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個多月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二二八基金會第 01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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