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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羅振宗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江鳳蕭有本江萬來廖媽景李東富許進旺簡元清羅英宗施業蕭有土葉金水呂芳榮羅來民林連地
被控犯行描述

在蕭有本家聽許匪希寬陳匪義農講述社會問題大陸戰爭情況農民的痛苦匪黨的好處等荒謬言論二次均明知許希寬陳義農為匪諜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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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江鳳蕭有本江萬來廖媽景李東富許進旺簡元清羅英宗施業蕭有土葉金水呂芳榮羅來民林連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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