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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簡國賢
受裁判人/當事人

簡國賢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343號
原始職業 寫作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廖成福陳克誠陳戊寅陳定坤莊金明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簡國賢於三十八年六月參加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同年十月又加入匪黨為正式黨員,屬匪要林元枝武裝組織之幹部,擔任組長,從事吸收、教育黨徒,建立武裝基地,擴張組織等叛亂行為,前後在桃園、台北、苗栗、雲林各縣村鎮流竄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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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0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廖成福陳戊寅陳定坤莊金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邢炎初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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