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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楊東和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楊東和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陳義農王再傳林茂松陳振福胡根旺陳振發許再傳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陳聰明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七月間,由陳振福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與陳振發、陳振福、陳榮華同一小組,受許匪再傳之領導教育,曾參加升偽五星旗一次,參加教育集會十餘次,並曾吸收陳榮華參加匪「地下武裝工作隊」及供給匪幫經費二十元兼做調查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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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胡根旺陳振發陳振福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煥生邢炎初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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