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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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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連地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4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0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江鳳蕭有本江萬來廖媽景李東富許進旺簡元清羅英宗羅來民施業蕭有土葉金水呂芳榮羅振宗
被控犯行描述

在江萬來家接受許匪希寬之匪黨教育聽許匪講述匪黨主義及農工政政策等荒謬言論均明知許希寬為匪諜迄許匪於本(四十二)年一月六日被捕時止未向政府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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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江鳳蕭有本江萬來廖媽景李東富許進旺簡元清羅英宗施業蕭有土葉金水呂芳榮羅振宗羅來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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