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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方錦文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陳義農王再傳林茂松陳振福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陳聰明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許再傳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一年十一二月間,均由陳振福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由陳振福帶領至匪「曉」基地,接受許匪再傳教育一次,無他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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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陳振福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煥生邢炎初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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