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張朝基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朝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2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07號
原始職業 書攤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王添
被控犯行描述

自民國二十年參加匪黨後復於三十六年三月介紹林正亨參加匪黨組織三十七年二月又往鹿窟接受匪幫教育三十八年四月仍與叛徒廖瑞發聯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1=virtual001=virtual007=0009.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6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王名馴、彭國壎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1=virtual002=virtual010=0002.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