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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周植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周植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822號
原始職業 泥水工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十月間,經王匪忠賢介紹參加匪幫組織,由廖匪瑞發領導,參加開會四五次,聆聽廖匪發表攻擊政府言論,並吸收黃金塗、游添勝、陳欽參加匪幫組織,復供給匪黨經濟三四千元。四十一年六月間,曾透過溫匪萬金與匪鹿窟基地派來匪諜汪枝聯絡,至同年十二月初即由陳匪旬煙帶赴匪鹿窟基地受訓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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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52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黃先歐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邢炎初、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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