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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吳某守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某守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94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李順法
被控犯行描述

與陳大川等匪交好,並明知其係匪諜而予以金錢藥物收音機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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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8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李順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803000000A=0043=C280202=001=001=002=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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