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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饒菊秋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饒菊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江西省臨川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139號
原始職業 台灣肥料公司子弟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係受饒匪漱石之單線領導,而以個人為中心之活動固無組織之形式,亦無具體行動之顯示,就其已聯絡之八十餘友人中觀察,觸鬚所及,幾已概括陸海空勤各軍事部門,雖在目前尚未達其石既行動之階段,然其謀略作用足徵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已堪認定。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張益群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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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189號
公訴人 張益群
辯護人 詹逸常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李宗憲、謝雪樵、李新會
書記官 李振超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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