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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明新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明新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小販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王象、黃開、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蔡梱、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六年「二二八」事變時參加匪張志忠所組織偽「自治聯軍」領導嘉義支隊實行暴動同年七月加入匪幫受匪徒廖學信指揮運用在雲林嘉義兩縣活動從事教育吸收組織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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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張溜、陳越、陳媽居、蔡梱、蔡金河、陳孝、蔡朝、蔡武考、張有義、謝秋波、陳尾定、楊茂松、張明、吳旺、曾雲造、吳長發、黃能添、張算、張坪、蔡秋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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