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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趙一涵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福建省福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666號
原始職業 協安輪三管輪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陳力羣、王起均、高桂麟、葉友倫、柯則恭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陳力群為匪諜密不檢舉反代為傳遞情報地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2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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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10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陳力羣、王起均、柯則恭、高桂麟、葉友倫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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