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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武考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印刷廠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王象、黃開、蔡金河、陳媽居、蔡朝、蔡梱、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武考、蔡朝與吳沼木原係同學,三十九年初,由吳沼木之介紹,各與陳明新認識,又經陳吳兩人以匪黨之言論書籍宣傳誘惑,均被吳沼木吸收加入匪幫。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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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蔡金河、陳媽居、蔡朝、蔡梱、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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