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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2398號 |
| 原始職業 | 北港糖廠火車站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6歲 |
| 同案被告 |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王象、黃開、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梱、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蔡武考、蔡朝與吳沼木原係同學,三十九年初,由吳沼木之介紹,各與陳明新認識,又經陳吳兩人以匪黨之言論書籍宣傳誘惑,均被吳沼木吸收加入匪幫。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端木棪 |
| 書記官 | 宋定亞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6月1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65=virtual003=virtual002=0003.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安潔字第2645號 |
| 公訴人 | 端木棪 |
| 辯護人 | 張元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 同案被告 |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梱、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5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范明 |
| 書記官 | 湛棣 |
| 終審日期 | 民國42年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1=013=0004.jpg |
